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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安委〔2017〕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豫和省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省政府安委会制定了《全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25日
全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全省电气火灾多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11年至2016年,全省发生电气火灾31325起,造成174人死亡、12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3亿余元,分别占全省总量的38.2%、45.5%、46.2%和39.3%,其中电气火灾起数占比高于全国近10个百分点,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充分暴露出电气产品生产、销售,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为有效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维护全省火灾形势稳定,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从严整治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全面规范电气相关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广泛宣传安全用电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实现电器产品质量明显提升、建设工程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明显提升、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电气相关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升、居民社区和家庭电气火灾防范能力明显提升,全省电气火灾事故显著下降“五个明显提升,一个显著下降”目标。
二、治理内容
(一)全面开展电器产品质量综合治理
1.全面开展电器产品生产领域治理。严格落实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审批、认证管理,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查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等生产企业在绝缘材料、阻燃原料、线芯材质、线径等方面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的违法行为;严查套牌、贴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电器产品名单,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质量源头监管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规范生产秩序。
2.全面开展电器产品流通领域治理。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厉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加强对以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电器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电器产品销售质量关。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电气综合治理
3.加强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依法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
4.加强电气施工质量管理。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监理责任,致使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严查无证从事电器产品、电气线路施工、安装或进行电焊作业等问题。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
5.落实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三)全面开展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
6.强化社会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查社会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问题;严查社会单位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或“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严查社会单位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推动落实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提高社会单位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能力。
7.推动城乡社区、村镇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元,排查城乡社区、乡镇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电表箱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线路连接是否符合标准,核查用电负荷是否超过初装容量,检查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三无”电器产品,是否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违规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常识宣传。对老旧居民社区、城中村等电气火灾隐患集中区域,组织开展电气线路集中改造。
8.加强电气相关从业人员管理。加强电气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健全规范电气相关资格证书的发放、考核机制,将电气火灾防范知识纳入电气相关工种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内容,切实提高电气相关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制定电工职责制度,规范电工从业行为。加大对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作业、违章冒险作业行为。组织开展电工电气火灾防范专项培训,重点培训电气施工、安装、维护要求和检查方法等内容。
9.加强电气火灾防范宣传培训。一是加强社会面电气火灾防范宣传,将安全用电纳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通过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刊播、推送典型电气火灾案例和电气火灾防范专题节目、视频资料;建立电气火灾防范重点人群,常态推送电气火灾防范提示信息;利用有线电视开机画面,播放电气火灾防范公益广告;对社会单位、居民社区、农村家庭等开展针对性的用电消防安全宣传活动。二是督促电网企业开展电气火灾防范宣传,推进电网企业在抄电表、巡线时,开展安全用电常识宣传;在公共电气设备间、电缆井、电表箱等部位,张贴电气火灾防范提示标识。三是组织开展电气火灾防范专题培训,分级分批组织单位管理人员、电工、居民群众,讲授电气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疏散逃生知识等内容,提升电气火灾防范能力。
三、工作措施
(一)发布电气防火通告。面向社会单位、居民社区,分别制定出台加强电气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在各级各类媒体播发公布,并在人员密集场所、居民住宅小区广泛张贴,进一步明确电气火灾防范责任、义务,提醒安全用电,提示火灾风险,明确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
(二)开展集中联合检查。各相关部门协同作战,吸纳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逐行业、逐领域组织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综合治理联合检查。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综合治理发现的电气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因电气原因引发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从电气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分别开展责任倒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生产、销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组织开展集中约谈。各地政府重点约谈电气火灾隐患集中的老旧居民社区、城中村所在地政府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不力、电气火灾多发的属地政府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人。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重点约谈工作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下级部门和所属单位负责人,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约谈电器产品生产厂家、销售单位负责人,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
(五)集中曝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不履行电气安全职责的违法违规建设工程,以及存在电气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社会单位,组织当地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对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组织集中销毁,并广泛宣传报道,警示社会单位、居民群众。
(六)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大力推广应用电气火灾防范技术手段,推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场所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设施,鼓励“九小”场所、沿街门店安装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和电气火灾监控、漏电报警等相关设施,提升电气火灾预警能力。鼓励电气相关专业的专家和技术人才,研究分析电气火灾防范中的技术问题,制定针对性技术改进措施,提升电器产品、建设工程电气火灾防范水平。
四、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7年5月开始至2020年4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5月底前)。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级各单位、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要组织对有关部门、社会单位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方法、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组织发动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开展检查,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社会单位、居民社区的自查,分别按照《社会单位电气火灾隐患自查表》(附件1)和《居民社区电气火灾防范自查表》(附件2)开展。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11月至2020年4月)。各地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集中销毁假冒伪劣电器产品,处理违法责任人,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
五、责任分工
在省政府统一部署下,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由各地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一)省政府成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小组成员由教育、公安、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能源监管、旅游、文物、宗教、民航、邮政等相关部门组成。协调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调度会议,通报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全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省公安消防总队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其他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并具体实施本行政区综合治理,制定操作性强的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分析研判、督导检查、通报情况、集中调度、组织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明确本级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电力安全管理相关工作。部署推动城乡社区、村镇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整治难度大的区域性电气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将老旧居民社区、城中村等区域的电气线路改造结合政府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推进解决。
(三)各有关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排查治理,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质监部门依法负责生产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把电器产品质量源头关,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电器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电器产品生产领域集中约谈、假冒伪劣产品的集中销毁和宣传曝光工作。
工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和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违法行为,及时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和行政处罚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负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职能的部门,依法负责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气设计和施工,对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领域电气消防安全问题集中约谈和宣传曝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建筑电气设施运行维护、电气防火安全检测评估等方面的地方标准,明确相关技术要求。
教育、公安、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旅游、文物、宗教、民航、邮政等各有关部门在各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规定做好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分别组织实施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集中约谈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宣传曝光工作。
电力部门依法负责对电力行业各企业的监管,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督促电网企业开展输配电线路和受(送)电设施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宣传。
安全监管、住建、质监、能源监管等部门负责加强职责范围内电气相关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管理工作;将电气火灾防范知识纳入电气相关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加大对电气相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作业、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公安部门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协作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电力等部门配合开展电气火灾防范宣传培训;依法做好综合治理相关工作,牵头制定加强电气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依法严厉查处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稳定全省火灾形势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综合治理责任,全力抓好工作落实。要定期开展工作研判,通报电气火灾形势和综合治理工作进展,研究制定措施,推动解决突出问题,确保综合治理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作,加强监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切实做好本地、本行业、本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移送、联合查处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要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建章立制,巩固成效。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电气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建筑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要求。按规定将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器产品和开展电气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四)强化奖惩,严肃问责。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2017至2019年度省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评、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和省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以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内容。省政府安委会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各地、各部门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推进。综合治理工作期间,凡发生因电气因素导致的较大以上亡人火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评、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一票否决,同时,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各地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下级政府、部门的督导考评,层层传递工作压力,逐级推进综合治理工作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请于2017年6月9日前报送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从2017年5月起至综合治理结束,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工作小结; 2017年10月1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从2018年起至综合治理结束,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月10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20年4月25日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所报材料需以纸质(加盖公章)及电子邮件形式分别报送。